江苏省网络文化信息安全责任书

江 苏 省 文 化 厅

为了加强对互联网文化的管理,规范网络文化市场经营行为,促进互联网文化健康、有序发展,保证互联网网络文化信息安全,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,保障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,本单位在开展互联网文化活动期间,承担如下责任:

一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互联网文化管理政策法规,依法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,接受省文化厅监督检查和指导。

二、开展互联网文化活动过程中,确保不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:

(一)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;

(二)危害国家统一、主权和领土完整的;

(三)泄露国家秘密、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;

(四)煽动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视,破坏民族团结,或者侵害民族风俗、习惯的;

(五)宣扬邪教、迷信的;

(六)散布谣言,扰乱社会秩序,破坏社会稳定的;

(七)宣扬淫秽、赌博、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;

(八)侮辱或者诽谤他人,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;

(九)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;

(十)有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。

如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以上相关内容的,立即停止提供,保存有关记录,并及时向文化行政部门报告。

三、对网站设有交互式栏目(论坛、留言板、聊天室、博客等)的,确保有注册信息和发布信息审核、审计功能,记录在相关栏目系统中发布的信息内容以及其发布时间、网络地址等信息,并记录备份此数据,记录备份保存60日,并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,予以提供。

四、设置安全可靠的防火墙,安装防病毒软件,定期进行安全风险分析与系统漏洞测试,适时对软硬件进行升级,确保系统安全、可靠、稳定地运行。 

五、网站的服务器维护和网站内容管理由专人负责,对使用的信息发布系统的账号和密码,由专人严格保管。加强人员的遵纪守法教育和信息安全教育,提高安全防范意识。

六、单位有重大业务活动和主要人员、设备调整时,及时向省文化厅报告,建立互联网文化单位信息安全责任人联系制度,保证管理部门随时与网络安全责任人沟通联系。